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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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释与适用
  • 李晓明,辛军编 著
  • 出版社: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 ISBN:7307038099
  • 出版时间:2003
  • 标注页数:333页
  • 文件大小:13MB
  • 文件页数:360页
  • 主题词:刑法-注释-中国;刑法-法律适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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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一编 总则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4

第一条 刑法的依据4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4

第三条 罪行法定原则4

第四条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5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第六条 属地适用原则5

第七条 属人适用原则5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6

第十一条 属地适用的特别规定6

第十条 域外适用的特别规定6

第九条 普遍适用原则6

第八条 保护适用原则6

第二章 犯罪1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11

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11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11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11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1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12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13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14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14

第三节 共同犯罪15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5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1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5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5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15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5

第二十六条 主犯与犯罪集团16

第二十七条 从犯16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17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17

第四节 单位犯罪17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17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1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19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19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19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19

第三十三条 主刑19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9

第三章 刑罚19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置方式20

第二节 管制20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20

第三十九条 管制的执行20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21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21

第三节 拘役21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22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2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22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22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22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22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22

第五节 死刑23

第四十八条 列刑适用对象、缓期执行及核准23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24

第五十条 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25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和死缓减刑刑期的计算25

第六节 罚金25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量刑26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26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7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7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27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执行28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8

第五十七条 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8

第八节 没收财产2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29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正当债务2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30

第一节 量刑30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30

第六十二条 从重与从轻处罚30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30

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与其他犯罪物品的处理30

第二节 累犯31

第六十五条 普通累犯31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31

第六十七条 自首3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32

第六十八条 立功33

第四节 数罪并罚34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34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中的数罪并罚35

第七十一条 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35

第五节 缓刑36

第七十二条 缓刑36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37

第七十四条 对累犯的缓刑37

第七十五条 缓刑的执行37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38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38

第六节 减刑38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38

第七节 假释41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41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41

第八十条 对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41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42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43

第八十四条 假释的执行43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43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43

第八节 时效44

第八十七条 追诉的期限44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的延长4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44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45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有财产45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适用45

第五章 其他规定45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45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46

第九十五条 重伤46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47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4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47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47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规定47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效力47

第二编 分则48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8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48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48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9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49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50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50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51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51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5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5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5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5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56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56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6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5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7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5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58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58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59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59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6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61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6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6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6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6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6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65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67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68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6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9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6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70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0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7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7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7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7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76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76

第二节 走私罪77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77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8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84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87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87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其出资罪87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88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89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89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90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91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1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91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2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2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9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9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 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9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9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97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98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99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9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0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0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01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02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0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0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106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08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108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09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骗购外汇罪10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11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1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11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114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11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11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117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19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11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21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121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124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125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125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27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29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1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1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32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3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3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34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35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135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136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37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138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9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3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139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139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140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141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148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148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4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0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15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3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153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153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154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15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15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58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158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159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159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162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164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6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65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165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166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166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167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68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168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68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168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69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16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70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170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171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171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71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171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172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17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73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173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174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182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184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18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185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185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18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18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188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18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18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0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9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190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191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191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191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193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193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193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93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9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94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195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96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96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197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197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7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20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0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0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00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201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201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210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10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210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21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11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211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11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11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212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212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212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213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1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15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216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1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217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21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17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界217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219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21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21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222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22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224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224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22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225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225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225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22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226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26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26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227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227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227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227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22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30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230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30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230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31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231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地罪235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235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236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37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45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4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247

第三百四十九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48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48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49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250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251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252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25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53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253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255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25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257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257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259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259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61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261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61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61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261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262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262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62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262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264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64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64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64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64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26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65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265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268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272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274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27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276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277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277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278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79

第九章 渎职罪28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80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283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285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87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290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91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92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93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294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95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96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297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98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99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302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30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304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306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307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0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09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10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11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313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313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313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31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3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313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314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314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314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314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314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14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15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315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315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315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315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316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316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316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316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316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316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316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317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317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317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317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317

附则318

刑法解释及行政规章一览表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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